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展示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海丝史迹名称、标识的保护和品牌文化的建设、传播,推动海丝史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