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及其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