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开发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海丝史迹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对海丝史迹的旅游观光线路开发,应当注重海丝史迹的宣传和展示,但不得影响海丝史迹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