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展示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海丝史迹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场馆。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