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海丝史迹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

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场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