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丝史迹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海丝史迹保护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按照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