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海丝史迹本体及其保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

(三)擅自迁移、拆除海丝史迹本体;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海丝史迹并造成文物破坏的;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采砂、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规模化养殖畜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海丝史迹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