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建设工程、水下作业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丝史迹的,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