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与海丝史迹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