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五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二)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三)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四)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五)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