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章 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