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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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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章 对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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