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十六条有效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四)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五)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