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