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