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