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管理者薪酬等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