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办理核准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