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结合经营管理等情况,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