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批复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清理和追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