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办理核准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