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管理者和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