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