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方式,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相应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者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维护和落实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经理层职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