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