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矿山保护和治理恢复过程中,对治理恢复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