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