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条已废止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