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九条已废止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在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其子女可以就近入托、入学,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