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