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事项;(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