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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