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除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湖区水域、湿地、滩地、河道、河堤、湖堤;(二)擅自砍割、采捞水生、陆生植物等;(三)新建、扩建排污口;(四)焚烧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五)放养畜禽、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生物物种、围栏围网养殖。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