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除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湖区水域、湿地、滩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擅自砍割、采捞水生、陆生植物等;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

(四)焚烧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放养畜禽、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生物物种、围栏围网养殖。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