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

(二)侵占、损毁水源地;

(三)向河道、补水引水渠道、湖水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

(四)弃置、掩埋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毁界桩、河道、补水、引水渠道、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交通、旅游、环境监测、环境卫生等设施设备;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在临湖面山取土、挖砂、采石;

(九)擅自截流引水或者打井取水。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