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产灰单位应当完善除灰、贮运、利用系统,对现有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煤灰扬尘、流失、渗漏,禁止与其他固体废物混排、混堆。用灰单位和运灰单位在利用、装运粉煤灰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灰单位应当采用仓或者罐等方式贮存粉煤灰,严禁露天堆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