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粉煤灰排放、堆存、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储灰场储灰量达到临界库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时,进行应急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