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粉煤灰排放、堆存、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储灰场储灰量达到临界库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时,进行应急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