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产灰单位应当加强对储灰场的管理,为粉煤灰使用单位提供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对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灰、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直接用灰单位签订长期用灰协议,与非直接用灰单位签订长期的粉煤灰处置与销售协议。

对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