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