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