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旅游餐饮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预先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