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事旅游餐饮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预先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需要收取的所有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