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