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时推行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