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经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等发展适宜产业。禁止引进、新建、扩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以及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