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已废止对下列土地权利,相关权利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四)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