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对下列土地权利,相关权利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