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废止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四)其他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