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