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