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所属持有单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检查,并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