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八条有效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