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三)接受管理和监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