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